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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材料 (读者来信)
2024-05-02 返回列表

 举报人巩菊梅,女,陕西省蒲城县人,现住奉先街道办。身份证号:612128196501080024,电话:15114936948,我举报法院法官卖法。

我是一个经营干菜的个体户,三年经营中,我跌进了高利贷郭金生设的黑洞中,郭金生为了使他的黑洞合法化,买通法院法官弄虚作假,循私午弊,其中:(2018)陕05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出笼就是一例铁证。

2018年底前后,我收到了别人捎给我的执行通知书后我急忙赶到了蒲城县法院,执行庭给了一份据说已生效的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原告是放高利贷的郭金生,第一被告是举报人,第二被告是举报人的前夫罗万利。举报人2016年至2018年在蒲城法院两次起诉离婚,经常在法院跑,但郭金生起诉举报人的诉讼文书蒲城县法院无人送达。民初469号判决还说“被告巩菊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显属无事实根据的信口雌黄。

原告郭金生说469号判决书中的八笔借据均为举报人的手笔,可举报人不出庭,借据如何质证的,“而且法院也认为“原告郭金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八笔借款关系发生时,被告罗万利知晓且表示同意,或该借款用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的事实存在。”显然,469号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一笔四万元借据是伪造涂改产物,法官向当事人隐瞒诉讼行为,不通知当事人出庭,急于认证相关事实,变民间手续为法律认可。法官宁愿冒大风险与原告混同一气坑原告,经济利益的取得应该不言而喻,请上级机关彻查。

469号判决是举报人见到执行通知后才找到的判决书,显然,法官让举报人丧失了上诉人的权利。469号的执行决定已使郭金生的民间行为变成了法律行为,法官卖法取得了显而易见的结果。

469号案涉及的资金只有一万,原告郭金生买通法官后一万变成了二十一万。明明白白的一万变四万的伪造借据,我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都不立案侦察。我实实无奈,请上级机关查处。

特此举报。 

举报人:

2024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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