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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天下奇事:二审法官续演一审枉法裁判谬误
2023-06-11 返回列表

天下奇事:二审法官续演一审枉法裁判谬误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系(2023)辽01民终2XXX号民事案件当事人高被(化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妹妹高原(化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共同协商平均分割遗产未成而走向起诉、上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诉讼程序。

早于20228月间,高通过一审法院进行了人为“案号掉包”:“(2022)辽0105民初9XXX号”民事案件,我作为原告被莫名其妙地成为了“被告”,而被告高反成“原告”。为此,我与一审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年庭长据理力争,最后年庭长承认:“是法院错了,但案号已成事实,不能更改。”(有录音证明)。这是一庄天下奇事:立案之初的原告与被告,莫名其妙地人为篡改了。然而法院明明承认搞错了,却不予纠错。法律依据何在?法理又何在?!

接下来案件走势则更加令人啼笑皆非。我自始主张与高50%平均分割母亲的遗产,包括二审在内的判决均未获准。而高70%份额请求继承遗产,被一审折为65%分割。为此,我以《我的案件不公何时能够解决?》(见附文)为题曾向有关新闻单位揭露一审法院及独任审理法官行使枉法裁判的“六个问题”,揭露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4条、第6条第178款,《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第179条第1款第6项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应以枉法裁判论处。

今年59日,我看到二审法院判决书,虽然改判了一审“丧葬费、抚恤金”为“遗产”的认定错误,其余皆维持了一审其他判项,甚至比一审枉法裁判更加有恃无恐。有关二审“枉法裁判”问题仅以两处为证:

 

枉法裁判一:关于高被、高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时间及遗产继承比例问题

二审判决书称:“经查,被继承人白X1991年瘫痪,高与其共同生活,2012年至2020年期间高在北京工作生活,2020年疫情之后高与高一起共同照顾白X,综合考虑双方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及照顾白X时间等,一审法院酌定高65%比例分割遗产并无不当,本院对于高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此处属于法官故意回避真实事实:判决书只写了自1991年高与母亲共同生活,而我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情节判决书上却在2020年疫情之后才出现,即:“2020年疫情之后高与高一起共同照顾白X。”事实上,1991年母亲就生病了,到2012年是我与母亲共同生活的,这21年时间我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事实按照生活常理无需举证证明。二审判决书为何视而不见?法官故意回避真实事实的背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

事实是:早于2002年,我考虑母亲多年卧床养病行动不能自理,父亲又患脑梗行走不便,无法照顾我母亲。无奈之下,2002年我毅然决然地辞去沈阳XX职工大学让人仰慕的工作岗位,回到家里照顾两位需要照顾的老人。而1991年母亲得病卧床不能行走之时,都是我和父亲一直照顾我母亲,高白天上班,只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辅助照顾工作。按照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大凡担负全家责任重担自然会落到长子或长女身上。高是一家小学的职工,工作很忙。为了照顾双双患病的父母,我作为长女,必须主动挑起这副重担,因此辞去工作,在家专职伺候两位老人。这么重要的事实,一审、二审为何都故意回避真实事实呢?!

如果说,高出于自私或糊涂,那么,一审、二审的法官又为什么接二连三枉法裁判?甚至残忍地割裂本为一奶同胞姐妹俩的亲情呢?!

就是说,二审法官不顾事实,错误地认定:2012年前近21年间,只有高与母亲共同生活。二审法官以这个错误认定为依据作出判决,简直是罔顾事实,信口雌黄!高陈述: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时间她(高)比高被时间长。这纯属虚假陈述。而身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深明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证明陈述观点原则。为什么高拿不出她主张事实的证明,法官就不顾事实枉法判决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二审的法官枉法裁判,难道不怕法律的制裁吗?

对一审、二审的判决,我非常委屈。特别是在2002离职到2012年在家辛苦照料父母的十年间的照顾老人的贡献不仅未被高认同,高反而变本加厉地主张是自己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当然也未能提供可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发生了的客观事实,但却被二审法官得以认定,基本支持了高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而这些在我看来,充其量不过是高家自己的家事。2012年北京父亲生前的学友致电,希望我进京共同进行歌曲创作及表演,歌颂航天人和航天事业。当然这是在母亲支持并寄望于通过我进京以自己对演唱艺术的热爱行使父亲生前喜爱的航天事业的赞美!这也是对父母的大孝。况且,这8年我并不是一直在北京,而是每个月都要回沈阳照顾母亲,给母亲办理医疗方面的重要事宜,尽量多陪伴母亲,为母亲尽孝。按照法官的判决只认为,我2012年至2020年的8年间不属于与母亲共同生活,却不顾我2002年至201210年期间辞职照顾病重的父母的事实,判决我少分遗产。这样枉法判决,法理难容!

分割父母遗产,毕竟是高家自家的事情。我决心,以家国情怀为最高做人准则。歌颂祖国的航天事业、宣传航天精神,牺牲小我的奉献精神至死不渝!至于高对我的曲解、利益侵害比起家国情怀毕竟是小事,因为姐妹俩终归是一奶同胞,都是在父母疼爱呵护下共同成长起来的。我认为,高所作所为不过是一时糊涂与任性罢了。随着时间的推移,直至到了天命之年或许会为今天这么不冷静的愚蠢行为而懊悔。而本案一、二审法官则与高不同,他们不该也没必要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任意干涉、践踏甚至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诸如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违反诉讼程序,压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不能依法履行职能,尤其对存在争议的事实,高主张的证据未经质证而认定事实、对应当采信的证据(我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或是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了,故意错误认定事实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其他情形的上述枉法裁判之表征。

总之,二审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根本无视经验法则,依其手握的自由裁量权柄无限放大自由心证,给投诉人的内心刻下了无法弥补的伤痕!

 

枉法裁判二:关于103万银行流水不属于“遗产”抑或“另诉”问题

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尽可能地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发展,是法院审理遗产纠纷案件的不可规避的义务责任。

二审期间,经我向法院申请母亲生前的三家银行流水调令而获准调取,之后便庭审了其中103万的银行流水(以下简称“银行流水”),但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却如出一辙地均表示“银行流水”不属于“遗产范围”,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实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既然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银行余额与银行流水是自然人死亡前合法财产属性,法院理当依法判定作为合法财产分割的一部分,是作为遗产分割的重要旁证。同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有互相关联的诉讼请求,或者一件事实导致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并为一案处理。”而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若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解决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

委实说,我被一、二审的法官裁判说理弄得懵懂至今。法官为什么如此不按法律规范行使审判裁定呢?而母亲的合法收入(指银行流水信息)遭到高利用管理之便随意甚至任意支取“消费”,应属“损害”母亲生前合法财产,当然亦侵害了事后共同继承人之一我的合法继承权益。为什么上述法官不能支持我与高对账?如果高取出的母亲生前钱款没有花销完毕,所剩的钱财自然应该回归遗产范围分割,这么浅显的问题难道法官不懂吗?这不是枉法裁判吗?

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均以“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1120条、第1121条、第1122条、第1123条、第1126条、第1127条、第11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的法律适用作结。然而我发现,在一、二审法院引出的《民法典》第1126条、1127条的法律条款适用竟然惊人相似,但他们却浑然不觉地犯了同一的法律适用错误。譬如《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本案诉争当事人只有同为女性的姐妹俩,又何为男?何为女呢?一审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引用,适用了吗?当时作为被告的投诉人高被提出申请调令批准了吗?这不是在自欺欺人的枉法裁判吗!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关于银行流水质证的问题上,二审判决书认为:“高辩称因其照顾白X,由其垫付生活、医疗等各项花费,其通常半年集中取一次白X工资用于支付各项花销,本院认为,白X的银行流水与高陈述事实、白X身体状况、日常花销等相符”。在高无证据证明自己杜撰的虚假陈述每月用于母亲日常花销10000元人民币是真实的情况下,法院凭什么认为“相符”?符合常理吗?不需要证据证明和其他佐证吗?如此大额度月消费水平是如何逃过法官“法眼”的?当事人虚假陈述是违法的,难道法官作为判决书的主体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枉法裁判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为法律实务者的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公平的枉法判决,已然违背了《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4条,“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执法,实事求是,裁判公正,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神圣职责,理应追责!

我相信并且只能相信法律。因为法律就像一把遮风挡雨的伞,有了它,我才能平安快乐每一天,远离不法侵害!

  

投诉人:高被

二○二三年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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