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军(男,身份证号码:410821197609210512,联系电话:13849590058),是商州区美恒创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即“美恒创新科技”)的股东,对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商洛中院)以“(2023)陕10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美恒创新科技腾退涉案土地,并清除该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杂物、恢复地貌,美恒创新科技反诉商洛发电公司追讨经济损失赔偿金等1.07亿元的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不服,特此实名举报并申请复查。
官方报道的案件过程:
陕西能源(001286.SZ)全资子公司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商洛发电公司”)因欲与商州区美恒创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简称“美恒创新科技”)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并追要土地租赁费118.29万元等,诉至法院。不过,被诉方美恒创新科技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腾退理由是“二期扩建需要”,并非商洛发电公司主张的“二期工程开工在即”理由,并向法院反诉商洛发电公司追讨经济损失赔偿金等1.07亿元。
近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商洛中院”)以“(2023)陕10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美恒创新科技腾退涉案土地,并清除该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杂物、恢复地貌,美恒创新科技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合同主体之变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土地租赁纠纷涉及3家公司。其中,商洛发电公司地处陕西省商洛市,成立于2011年。另两家公司则有着类似的名字:商州区美恒创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即“美恒创新科技”)、商洛市商州区美恒有限公司(简称“美恒公司”)。
天眼查信息显示,美恒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以从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为主的企业,股东为肖玉峰、赵安成,分别持股70%、30%。该公司已于2023年9月7日被注销;美恒创新科技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主的企业,由自然人股东付亮100%持股。虽然名称相似,但美恒创新科技与美恒公司在股权结构、人事等方面并没有关联。
终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3日,商洛发电公司与美恒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随后,两者又陆续签订了《电能供应合同》等多份协议。2022年6月,商洛发电公司与美恒创新科技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落款时间则为2020年11月11日。该份《土地租赁协议》和商洛发电公司、美恒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内容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5月21日,美恒公司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美恒创新科技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就美恒公司和商洛发电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电能供应合同》等四份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后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签约时间的前移、转让协议的签订等,美恒创新科技成为合同主体。美恒创新科技股东王军向《经济参考报》记者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显示,协议约定了土地坐落位置与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和期限、土地交付与归还、租赁费用及支付约定等。协议同时明确,土地使用面积约130亩,用于美恒创新科技年产6000吨腐竹生产项目及年产60万立方米增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使用有效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其中,租赁费用按年支付,租赁价格为1.2万元/亩/年,合计费用为156万元/年,前3年累计使用费用为468万元等。
2022年12月15日,商洛发电公司与美恒创新科技签订《土地出租协议补充细则》,载明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后者租用前者土地面积106.06亩;2022年7月,商洛发电公司收回租地面积24.422亩,美恒创新科技现租用土地面积81.638亩。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上述《土地租赁协议》同时明确,“甲方(商洛发电公司)确因二期扩建需要有权单方面随时收回所出租土地,乙方(美恒创新科技)应在收到甲方函告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腾退土地,并负责清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杂物、恢复地貌,逾期不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属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二期扩建”与“二期工程”之争
看似多方共赢的合作,随着“二期建设项目”的批准建设,商洛发电公司与美恒创新科技潜藏的矛盾开始显现,并最终对簿公堂。
时间进入到2023年。1月31日、2月24日,商洛发电公司向美恒创新科技分别发出《关于归还租用土地的函》《关于再次督促尽快启动搬迁工作的函》,要求后者于4月30日之前完成生产厂房及附属设备、构建筑物、物料、成品、杂物等所有出租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搬迁,负责清表、恢复地貌,并完成相关结算等财务手续。
这一变化的背后,或另有原因。1月16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加快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函》,明确了商洛发电公司二期项目为陕西省新增纳规自用(煤电)电源项目。商洛发电公司随后多次向美恒创新科技发出《关于催缴应收账款的函》称,截至2023年4月底,后者用能合同结算应付而未付账款1125万元。6月9日,商洛发电公司发函称,电厂已取得“二期2×660MW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并催促美恒创新科技尽快启动搬迁工作、腾退土地。
法院另查明,自2023年4月25日,商洛发电公司停止向美恒创新科技供应粗粉及灰渣;5月11日,停止供应蒸汽;6月21日,停止供电。
6月16日,商洛发电公司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简称“商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与美恒创新科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出租协议补充细则》等。在两级法院审判中,美恒创新科技提出,协议约定的腾退理由是“二期扩建需要”,而商洛发电公司主张的腾退理由是“二期工程开工在即”,二期扩建与二期工程有本质上的区别。鉴于此,该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商洛发电公司向公司支付因被清退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8437.92万元,支付拆除办公、生活区损失219.89万元,赔偿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转让费2000万元等。
终审判决显示,《土地租赁协议》及《土地出租协议补充细则》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美恒创新科技腾退涉案土地,并清除该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杂物、恢复地貌;美恒创新科技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合同签订背后或有隐情
围绕这场土地租赁纠纷,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商洛发电公司,为何先后与两家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背后是否另有隐情?《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致电商洛发电公司试图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获回应。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情况说明》如此描述:两者(指美恒公司与美恒创新科技)为关联企业,前者委托后者为合法的委托代理人,与商洛发电公司进行相关合同的签订。该说明落款处有上述两家公司公章及肖玉峰、付亮的个人印章。
但美恒创新科技提供的一份《证明》则进行了另一番解释。该《证明》称,因商洛发电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实际经营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不符,为应付上级审计部门检查,要求美恒公司与美恒创新科技补签一份虚假的《情况说明》。上述《情况说明》仅限商洛发电公司应付审计检查使用,不具备真实的法律效力。该份《证明》落款时间是2022年3月1日,盖章处分别为肖玉峰、美恒公司。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获悉,美恒公司的股东与美恒创新科技的股东此前为多年的合作伙伴,彼此熟悉。美恒公司负责人肖玉峰回应称,商洛发电公司合作项目最初的引进、落地,以及项目在商洛前期事务的处理等,均由他负责协调、对接,美恒公司自然是商洛发电公司合作方之一,两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情合理。
王军解释称,2019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虽是美恒公司和商洛发电公司签订,但因美恒公司没有相应技术、资金、管理经验,故委托美恒创新科技进行投资和生产。王军认为,自2019年开始,美恒创新科技就开始在案涉租赁土地上建厂、生产,并与商洛发电公司发生经济往来,通过《转让协议》的签署,其合作主体的身份得到进一步确认。
对商洛发电公司和美恒创新科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等,商州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电厂二期项目已经核准批复并建设在即,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故商洛发电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腾退租赁土地,依法予以支持。
美恒创新科技不服商州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商洛中院提起上诉,商洛中院维持原判。王军认为,商洛发电公司明知二期工程即将实施还与其签订协议,故该协议涉嫌合同欺诈,土地租赁协议第三条关于“土地交付与归还”的规定应确立为无效条款。但终审法院对王军这一观点并不认可,且针对美恒创新科技要求商洛发电公司支付其因被清退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8437.92万元的诉求,也认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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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证 据 目 录
(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明知二期项目在2022年6月前已经实施并确定,但是仍然向美恒创新隐瞒,构成欺诈)
序号 | 名称 | 证明目的 | 备注 |
1 | 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函(2021)10号:关于加快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前期工作的函 | 1.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2月8日就明知二期工程已经确定; 2.期项目已经纳入商洛市“十四五”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分别取得了商洛市发改委和陕能股份(属陕投集团板块)同意开展660MW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 | |
2 | 出让土地移交书 | 2018年7月28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丹园区分局将二期土地移交给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 | |
3 |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发改发(2020)309号 | 2020年8月6人,关于同意商洛发电开展二期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同意开展二期2x660MW机组前期工作。 | |
4 |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商自然资矿(2020)79号 | 2020年9月25日:该工程选址未压覆课程资源 | |
5 | 商洛水务有限公司 | 2020年11月13日,二期工程生产用水供应意向书 | |
6 | 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关于二期2x660MW工程用地情况的报告 | 2020年8月4日,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已经在实施项目 |
关于商洛电厂与美恒创新公司土地纠纷一案中存在若干重大问题的汇报材料:
一、2019年,商洛电厂的产业园与商州区政府招商项目引进的企业均为美恒创新公司,为何商洛电厂瞒着美恒创新公司与另一家并没有生产资质的美恒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
二、2019年4月12日,商洛电厂收取了美恒公司土地租赁费100万元,但为什么不对美恒公司开具相关发票,却将发票开于美恒创新公司。
三、2022年6月份前,在经营活动中商洛电厂计划经营部出具的调价函、催款函、电汽灰结算单等资料文件中,目标主体均针对的是美恒公司,但为何商洛电厂财务部门不按照相同主体开具发票,却将发票主体写成美恒创新公司并要求支付款项。
四、2022年6月,商洛电厂和美恒创新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编号为063。2022年12月商洛电厂和美恒创新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中,体现土地租赁合同的主合同为298号,不知298号土地租赁合同商洛电厂何时和谁签订的?一块土地相同时间段为何签订2份主体不同的合同。
五、根据美恒公司《关于商请重新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函》,2020年11月11日,商洛电厂和美恒公司的相关合同就已经全部终止,但为什么在2022年的5月份,商洛电厂竟又伙同美恒公司将本就已经作废的合同高价转让给美恒创新公司?
六、2022年5月8日,美恒公司向商洛电厂出具停汽函,并威胁美恒创新公司,这种情况以后将是常态化。美恒创新为了企业能够正常生产,迫于无奈于2022年5月21日出资2000万元将土地租赁等合同拿到手。2022年7月商洛电厂和商洛市政府签订了电厂二期合作框架协议。转让合同的时间节点如此巧合,商洛电厂和美恒公司是否有合伙预谋之嫌?
七、在商洛电厂和美恒公司签订的土地协议中第六项“双方责任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不得将该用地买卖、转借、转租、调换...”,但为什么商洛电厂不履行合同约定,仍伙同美恒公司采取移花接木之术,合同主体为美恒公司,发票收款方为美恒创新公司。并利用合同主体的优势对美恒创新公司进行钱财讹诈。
八、商洛电厂一期临时用地按照商州区自然资源管理局文件,应于2021年7月31日完成土地移交,但为什么商洛电厂还于2022年6月份将其中的24亩农用地非法转租于美恒创新公司,从中获取不当所得?还让美恒创新公司蒙受200多万元的拆迁损失。
九、商洛电厂与美恒创新公司在2022年6月份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第二项“土地使用用途和期限”中明确约定,商洛电厂确保土地使用期间截至2024年8月31日,并在第六项“双方责任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能够正常使用土地。”但为什么提前终止并拒绝赔偿?
十、2019年4月起,商洛电厂和美恒公司陆续签订土地租赁等合同至2022年6月转让结束。三年多时间中双方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往来(除第一笔100万),其目的和用意是什么?
针对上述十项问题,恳请商州区人民法院本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的态度,逐一予以审查核实。
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责任!
举报人:王军
2023年12月25日
声明:本举报为个人实名举报,不代表平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