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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怀来法院违法断案执行局违规执行!
2025-03-07 返回列表

 这些年来,河北省怀来县瑞云观乡村民贾树美,不断地向中纪委、纪检委、政法委、人大法制办、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写举报信、反映信、执行异议申请书等。贾树美有什么冤情?事情还得从20年前说起。

  一、不平等的离婚协议书

  贾树美与本村杨怀瑞于1982年9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购买了东花园大市场11间房屋。2004年10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书》由男方起草,其中有这样一句话“市场内有男方自己贷款购买的石棉瓦房一处,归男方所有。”贾树美当时认为这处房是杨怀瑞购买的,房子就是他的,没有意识到这是婚后共同财产。

  为何“感情破裂”?瑞云观村村民出了一份《证明》,在《证明》上签字、按手模的村民竟达100位:杨怀瑞乱搞男女关系,蓄谋已久,于2004在其妻贾树美不懂法的前提下,利用行骗手段与妻子贾树美协议离婚.将家中所有财产骗归于杨怀瑞个人名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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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公平对待的两份起诉书

  杨怀瑞与贾树美离婚后,于2017年3月,与其妹杨桂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坐落在东花园镇农贸市场的11间平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桂兰。

  对此,贾树美说,2010年2月6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到原告处借钱,原告考虑因其被告所生一双儿女,所以未拒绝被告借款之请求,但原告考虑被告又另行结婚,为稳妥,为自己儿女着想,告知被告,同意借钱给他,条件是房产证给我,作为抵押。被告同意原告条件,将坐落在花园镇大市场412平米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给原告。但被告未还款,把房产卖给了其妹。2017年4月3日,贾树美向怀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房归原告所有。(附件二《起诉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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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树美在另一份材料中说:俗话宁跟叫街的娘(讨饭),不跟当官的爹。我为保护儿女的财产,不能外流,怕杨怀瑞卖房。我使出浑身解数,第一笔借给杨怀瑞20万元。杨怀瑞将房产证抵押给我。借给杨怀瑞的钱,是和我大姐、两个弟弟借的钱,还有从我的房租费、我做生意挣的钱,前后陆陆续续给他50万元。但借钱是口头协商、没写书面协议。因为当时我考虑孩子也是他的,不能有变,谁知为养第三者,他把房卖了。到期不还钱,我有该房产权证明,该房应判给我。(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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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3日,贾树美向怀来县人民法院东花园法庭起诉,请求确认其上述房屋产权。但怀来县人民法院东花园法庭法官王建生要求上诉人交纳房屋价格一半的诉讼费,达二百万元。王建生法官的这种做法,明显故意刁难贾树美,企图阻止其立案。

  贾树美无力交纳,到怀来县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答复:你这种情况还需到东花园法庭立案。万般无奈,贾树美想到找村委会。村委会根据贾树美经济情况,给她出具了由书记和村长签字的、向怀来人民法院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申请。(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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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12日,法官王建生再次接案后,让贾树美“等吧”。这一等等到8月1日才给立案,超过村委会缓交申请时间3个月零18天,远远超过《民事诉讼法》7天内立案的规定。贾树美认为法官王建生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此期间,杨桂兰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两个案子诉争东花园大市场一处房产。法官王建生向双方出具传票:2017年9月19日上午9:30分,审理杨桂兰起诉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下午2:30分审理贾树美起诉的“确认房屋产权案”。(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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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的《判决书》显示,杨桂兰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

  起诉书,仅收起诉费50元,与要收取贾树美200万元的起诉费真是天壤之别!

  9月19日上午,贾树美来到开庭现场,见是简易法庭,王建生独任审判。鉴于王建生审判员曾经故意刁难过贾树美立案,后又违法拖延立案,现王建生独任审判,会做出于己不利的判决,遂申请其回避。贾树美说,当时王建生对于我的回避申请根本不予理睬,没有任何表示。

  三.剥夺原告权利的决定书和裁定书

  2017年9月27日,贾树美收到法官王建生通过特快专递寄给她的《决定书》。(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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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称:杨桂兰与被告贾树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贾树美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到庭后,在开庭前,申请审判员王建生回避。本院院长认为,原告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驳回贾树美提出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有暂停工作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本案显然不属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王建生“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王建生在贾树美提出让其回避后,没有依法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而是继续开庭。这从“杨桂兰起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笔录》得以证明。《开庭笔录》显示,出庭人杨桂兰和她的代理人史丽君签字时间为9月19日。并有如下记录“被告擅自离开审判庭不进行质证,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后当庭退回原告。”(附件七《开庭笔录》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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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复议程序‌: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速递运单查询》显示,《决定书》实际寄出的时间是9月27日,是在贾树美提出王建生回避8天后才寄出,且早已开过庭。显然,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贾树美“申请复议”的权利。(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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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树美在接到《决定书》的同时,还接到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这更是一起剥夺原告贾树美权利的事件。(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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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民事裁定书》称:原告贾树美诉被告杨怀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到庭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院通知驳回其回避申请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树美撤诉处理。

  上面提到,法院向双方发出传票:2017年9月19日上午9:30分审理杨桂兰起诉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下午2:30分审理贾树美起诉的“确认房屋产权案”。在这里,法院怎能擅自将原定于这天下午才审理的贾树美起诉的“确认房屋产权案”提到上午审理呢?贾树美没有接到改时间的通知啊!

  贾树美上午到庭,是参加杨桂兰起诉的“房屋买卖合同案”。开庭前,她向法院提出王建生法官回避的申请,针对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案”,并非是将于下午开庭的“确认房屋产权案”!怎么能按“撤诉处理”呢?怀来法院再次剥夺了贾树美的起诉权利。

  将两个案子混肴成一个案子,将两个法庭拼凑成一个法庭,将原定于上下午开庭,擅自取消下午的开庭,怀来法院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吗?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王建生法官对贾树美提出让其回避申请的报复!

  报复不限于此,更体现在“判决书”!

  四.问题百出的判决书

  话说贾树美提出王建生法官回避,她离开法庭后,王建生法官擅自继续开庭,做出如下判决:

  (附件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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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阅该《民事判决书》,存在诸多问题:

  1、《判决书》称:

  原告杨桂兰与被告贾树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贾树美讲,2017年9月19日上午到庭,只见到王建生法官和彭彦斌书记员,应是简易程序,《判决书》怎么说是“普通程序”呢?

  2、明明只有王建生法官和彭彦斌书记员出庭,《庭审记录》却出现了“人民陪审员王卫东、人民陪审员王建军”等人组成的“合议庭”。难道是王建生另行组织的“新法庭”?还是伪造《庭审记录》?

  3、《庭审记录》说: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方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听清了,不申请。

  对此,贾树美说,庭审上述记录更是杜撰出来的。我到庭后,见是王建生主持开庭,即申请让他回避。哪有上面对话?

  4、据贾树美说,王卫东、王建军是东花园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显然,王建生请出王卫东、王建军出任“人民陪审员”是违反法律规定。

  5、《判决书》说,被告贾树美到庭后,向本院提出审判员回避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被告未经审判人员准许擅自离开审判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贾树美申请王建生审判员回避,依法应由院长决定。贾树美在当年9月27日,即八天后才收到有“本院院长认为”字样的《决定书》,即上述《判决书》所说的“本院裁定”。

  显然,王建生没有及时向院长报告,乃至《决定书》拖延了八天!这不是贾树美“擅自离开审判庭”的问题,难道要贾树美在法庭住上一个星期等“裁定”?而是王建生擅自违规继续开庭的问题。

  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有13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4、7、9、13项是这样规定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照上述发法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不禁要问:是怎么审理的,向谁查明?首先卖房人不在场,没有查明卖房协议的真伪。第二被告不在场,没有答辩意见,特别是未经质正。只听原告一面之词,就称得上“查明”?

  第二、法庭让基层法律工作者王卫东、王建军违规出任“人民陪审员”,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王建生法官在法院院长没有做出是否回避之前,继续开庭,显然是明显违法行为,此次开庭的合法性很值得怀疑!

  第四、如上所述,怀来法院出的《决定书》和《民事裁定书》,剥夺了贾树美“申请复议”的权利和起诉权利,更别说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了。

  7、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树美与杨怀瑞于2004年10月14日离婚,案涉房屋是杨怀瑞2003年1月购买。案涉房屋系杨怀瑞合法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杨怀瑞所购买涉案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就是杨怀瑞的“合法所有”?法院为何不主持公道,不听多达百名群众的呼声,保护在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有错方的利益?

  8、《判决书》称:杨怀瑞将案涉房屋处分给杨桂兰的行为合法有效。杨桂兰取得案涉房星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告贾树美占有案涉房屋属无权占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按当地当时房价,该涉案11间房价值400万元,贾树美申请《起诉书》立案,王建生法官都要收200万元立案费。“杨怀瑞将案涉房屋处分给杨桂兰的行为”怎能“合法有效”?杨桂兰怎能“取得案涉房星所有权”?

  9、卖房屋不仅要有协议书,更要有产权证明即房产证,这是一般常识。杨怀瑞没有房产证,违反房产交易的法定程序,法院怎就判“杨怀瑞将案涉房屋处分给杨桂兰的行为合法有效”?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贾树美到怀来法院档案室调看录音录像时,被告知:没有该案开庭的录音录像资料。法庭违反《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贾树美怀疑王建生法官在利用“公权力”造假,存在枉法裁判、公然抗法的行为。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11条13项规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上述《判决书》明显违反多项规定,法院更应当再审。遗憾的是,该《判决书》却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

  五、顺手牵羊的强制执行通知书

  根据(2017)冀0730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向贾淑美发出2018冀0730~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贾树美履行判决生效文书。2021年4月12号,怀来县法院发出冀0730执恢45号《公告》,责令贾树美“限期在2021年4月15日前腾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7)冀0730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判决”的:“被告贾树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怀来县东花园镇农市场南侧东头贸房屋十一间(其中住房四间。七间车间),小房三间(厨房、洗澡间、厕所各一间)及院落腾出返还给原告杨桂兰。”

  《公告》4月15日的限期还没有到,4月12日上午,怀来法院执行人员和杨桂兰等就来到现场。在贾树美未得到通知执行人员已到现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砸玻璃又撬锁,将贾淑美自建的12间房,顺手牵羊,连同法院判决的“房屋十一间”一并执行给了杨桂兰。(附件十一建房人出示的、给贾树美建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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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13项第11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杨桂兰既没有贾树美所建的12间房归其所有的诉求,法院更没有将贾树美所建的12间房判给杨桂兰,执行时却将贾树美所建房执行给杨桂兰,显然是错误执行,进一步侵害了弱者的利益。

  贾树美申请法院对错误之判停止执行,对申请人停止侵害,维护法律严肃性,纠正其错误,依法撤销违法之判。

  在二审中,杨桂兰答辩称,“其所购买的房屋是杨怀瑞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已经二审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是合法所得,杨桂兰有权主张该房屋的物权。”

  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民终1700《民事判决书》认为“杨桂兰在本次二审中提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贾树美的利益未得到实际的保护。

  由于王建生法官违法判决,怀来法院执行局又错误执行,多年来,贾树美经济受到很大损失;虽然举步为艰,但为讨公道,从未停止维权脚步,她相信政府最终会主持公道。(附件十二贾树美向有关单位反映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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